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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前沿问题之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法律问题研讨会

2009年7月1日下午,上海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携手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在上海市律师协会35楼报告厅成功举办了商标法前沿问题之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法律问题研讨会。

本次会议由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峰律师主持。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首先发表了题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和驰名商标”的演讲。陶鑫良教授从宏观角度出发,高度概括了目前驰名商标法律制止的利弊,并就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独到见解。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伟君博士,演讲的主题是《市场声誉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张伟君博士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09-06-18)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海高院颁布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向本市各级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计22条实质上起到了司法解释的作用并且解决一部分矛盾比较突出的条款适用问题,相对平衡了雇佣双方的利益。为此,我们全文翻译了该意见(详见:http://www.giprs.org/node/499),以供参考。

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我们明显感到客户要求处理的劳动争议明显增加,但由于这部法律在立法技术上的瑕疵,使得许多规定是相当有歧义的,导致不论外资还是国有企业以及法律从业者都对这部法律颇有微词,特别是同样的案件会出现完全矛盾的裁决结果,这使得律师承担了很大的压力和风险。为了稳妥起见,我们当时除了向常年法律顾问客户提供服务外,去年几乎婉转拒绝了所有新客户的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案件。但是,就如合同法与公司法一样,即便是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也不可能抛开对劳动法的研究,例如在为客户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服务中,律师必须对劳动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对保密义务以及竞业禁止条款)作出准确的判断。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06):G·IPRs双语对照版

这个版本是我们之前根据SIPO官方发布的审查指南中英文版本制作的,旨在测试实务中如何应用GIM Technology处理大型双语文本, 例如:对齐、TM库,术语库、团队协同作业的管理、质量控制、版本更新等技术。因此,官方版本中的图片、公式等非译元素,以及“前言”、“索引”和附录中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即将失效)未包括在本版中。通过多种方式的QA,我们更正了官方译文中的一些明显笔误,通过对齐用户很容易发现漏译或者中英文不一致的句对;而对于原文中译法值得商榷的部分,我们仅在内部版中进行批注而没有反映在这个版本中。总之,我们与大家分享这个版本,是为了方便专利律师、代理人以及译员等参考使用,若用户发现任何问题请通知我们,我们将及时进行修订。

关于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和正式译本版权的备忘

为研究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G·IPRs欢迎注册用户在本站发布没有版权问题的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和正式译本(包括公共领域作品或官方许可公众转载的有版权保护的作品),为避免版权纠纷,现将各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和正式译本的版权规定备忘如下,若有不当之处诚请大家指正:

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9年9月28日修订版)第二条:
"4. 本同盟各成员国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由其国内立法确定。"

根据本备忘在下文中列明的各个国家或者组织的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对于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以下简称"官方文件")的版权由各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法律确定。为方便用户了解各国官方文件的版权规定,我们将在本备忘中逐步列明审查结果以供用户参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的许诺销售行为

作者:仲奕、刘佳殷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1.  案件概述

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专利权人)
被告:B公司(侵权人)

原告诉称:  原告A公司是一家生产布艺沙发的专业厂家,合法拥有一项名称为“Y”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4年获得授权。在2005年某日,原告在参加M市家具展览会时发现被告B公司在该展览会的展厅内展出的其生产的布艺沙发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布艺沙发相同,且以低于原告沙发价格报价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使原告的客户订单明显减少,严重影响了原告参展的预期效果。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试论软件文件格式的法律保护

作者:仲奕、倪佳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1.   案例概述
一审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公司 (软件著作权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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