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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DL MultiTerm Extract 2009的问题和建议

Author: G·IPRs Runhe Group

1.   MultiTerm Extract 2009应支持SDLXLIFF格式

SDL MultiTerm Extract 2009作为SDL Trados Studio 2009中需要单独购买的组件,居然不支持 “ SDLXLIFF ”双语文件格式。为了在双语文件中提取术语,我们不得不用回老版本TTX。SDL通过最新的SDL Trados Studio 2009主推的“ SDLXLIFF ”双语文件格式,并且SDLXLIFF不兼容之前版本的TTX,这显然是希望用户今后从TTX过度到SDLXLIFF(就如同MS Office2007那样)。MultiTerm Extract 2009不支持SDLXLIFF,就仓促与SDL Trados Studio 2009一同发布,导致对于需要提取双语文件术语的用户,只能先创建TTX然后再用2009版的Editor处理文件。这即违背了SDL推广SDLXLIFF的初衷,也给用户造成很大的不便。我们建议MultiTerm Extract 2009应尽早支持SDLXLIFF,不要让用户在每年付费升级后总是在使用过渡产品

关于2009年11月《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与2004年9月《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和评述

作者:仲奕[1]  倪佳  刘佳殷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2009年11月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09稿”),向指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征求修改意见,截至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我们注意到“2009稿”较2004年9月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04稿”)在内容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由于涉及专利权人、标准起草人和标准实施人等多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当前我国推行“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形势下,此类规定的生效和实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此,我们从题述两个征求意见稿比较入手,就“2009稿”评述如下,以供参考:

关于SDL Trados Studio 2009 SP1与Trados 2007 SP2 的比较与改进的建议

2009年6月,SDL发布了SDL Trados Studio 2009,为稳妥起见我们内部测试了试用版并直到SDL Trados Studio 2009 Sp1(以下简称“2009版”)发布后才进行了升级。关于2009版的优势和新特性可详见SDL官网,本文不作赘述。我们希望通过以2009版和Trados 2007 Sp2(以下简称“2007版”)的比较来分享我们应用这两款软件的经验,并希望能够有助于2009版的进一步完善。

《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

2009年10月22日下午,上海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研究委员会邀请参与《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起草的杨坚争教授、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陈潜处长就开展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在上海市律师协会35楼报告厅召开了专题研讨会。

论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与应对 — 以构建音视频编解码产业律师专业化服务为视角

作者:仲奕[1] 

【摘 要】 DVD、CDMA、ATSC等含有专利的技术标准让我们一次次领教了专利标准化的威力,我国政府及部分省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相继提出了促进和鼓励“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政策和措施,TD-SCDMA、UOML以及AVS等产业联盟在推进专利标准化进行中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相关立法缺失的同时一个新兴的法律服务领域已呼之欲出。本文以构建音视频编解码产业律师专业化服务为视角,讨论律师如何实施与应对专利标准化战略下的法律服务需求。
【关键词】 专利标准化  涉标专利  知识产权  音视频编解码  律师专业化服务

先入为主,胜者为王 —— 新专利法下的专利标准化战略初探

作者:仲奕律师,上海润和律师事务所 【本文首发于LexisNexis《中国法律透视》】

标准化意味着市场准入要求,这种要求不论是强制性还是推荐性均追求普遍适用性;而专利强调专有与有偿使用,属于一种合法垄断权,当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时,“专利标准化”就成为了企业控制产业链、垄断市场并获取超额利润的“核武器”。DVD、CDMA、ATSC等含有专利的技术标准让我们一次次领教了专利标准化的威力,以至于政府为了其本国利益也纷纷介入到这场稀缺性资源的“圈地”运动中。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沈幼伦[1]、仲奕[2]

 【摘要】 对不当得利的传统理解会使现实中不少法律制度与不当得利制度在适用上产生冲突,譬如与合同无效制度、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无因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导致制度适用时虽然表面看似有多项救济选择,却不免繁琐杂乱,实践中反而让人疑惑。本文系统地重新审视了不当得利制度,对其构成要件、性质、适用对象及范围提出新的认识,不仅把传统理论上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排除在不当得利制度之外,而且将不当得利的适用对象限定在实物和具有实物特征的财产范围内,可谓是对不当得利制度的一次“大瘦身”。经过这次“瘦身”,使得不当得利的定义更精确,性质更明晰。这些理解有助重新梳理民法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以求在适用法律时更加准确。
 【关键词】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民事法律制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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