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 Yi's blog
如何处理软件开发合同中的质量争议
Submitted by Zhong Yi on Sun, 07/04/2010 - 21:44作者:仲奕 倪佳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1. 案件一审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开发一套软件,被告提供创意、美工等支持及生产制造、销售等;原告负责程序开发、脚本策划;产品版权归被告所有;合同价款由被告按照首付、测试等分阶段向原告支付,产品上市后30天时,如无引起产品退货的质量问题,被告向原告结清余款,否则将抵产品损失;如被告不按时支付价款,届时软件版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将所开发的软件交付被告后,被告在未正式验收的情况下将软件交付出版社出版,上市销售。销售过程中,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安装有关答疑补充”和“补丁软件”,随软件一同出售给顾客。此后,被告以软件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付余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软件开发费用。
关于2009年11月《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与2004年9月《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和评述
Submitted by Zhong Yi on Sat, 11/21/2009 - 16:20作者:仲奕[1] 倪佳 刘佳殷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2009年11月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09稿”),向指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征求修改意见,截至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我们注意到“2009稿”较2004年9月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04稿”)在内容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由于涉及专利权人、标准起草人和标准实施人等多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当前我国推行“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形势下,此类规定的生效和实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此,我们从题述两个征求意见稿比较入手,就“2009稿”评述如下,以供参考:
论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与应对 — 以构建音视频编解码产业律师专业化服务为视角
Submitted by Zhong Yi on Tue, 10/20/2009 - 01:01作者:仲奕[1]
【摘 要】 DVD、CDMA、ATSC等含有专利的技术标准让我们一次次领教了专利标准化的威力,我国政府及部分省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相继提出了促进和鼓励“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政策和措施,TD-SCDMA、UOML以及AVS等产业联盟在推进专利标准化进行中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相关立法缺失的同时一个新兴的法律服务领域已呼之欲出。本文以构建音视频编解码产业律师专业化服务为视角,讨论律师如何实施与应对专利标准化战略下的法律服务需求。
【关键词】 专利标准化 涉标专利 知识产权 音视频编解码 律师专业化服务
先入为主,胜者为王 —— 新专利法下的专利标准化战略初探
Submitted by Zhong Yi on Tue, 09/29/2009 - 18:06作者:仲奕律师,上海润和律师事务所 【本文首发于LexisNexis《中国法律透视》】
标准化意味着市场准入要求,这种要求不论是强制性还是推荐性均追求普遍适用性;而专利强调专有与有偿使用,属于一种合法垄断权,当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时,“专利标准化”就成为了企业控制产业链、垄断市场并获取超额利润的“核武器”。DVD、CDMA、ATSC等含有专利的技术标准让我们一次次领教了专利标准化的威力,以至于政府为了其本国利益也纷纷介入到这场稀缺性资源的“圈地”运动中。
《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译著)读后随笔
Submitted by Zhong Yi on Sat, 09/05/2009 - 15:57最近在看孙新强教授翻译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就如作者所言,该书比较遗憾的是无法附法典及评述的原文(人大出版社未能与版权人美国法学会AL达成协议),我颇费周折找到资料对比阅读后,不由对孙教授严谨、负责的翻译风格肃然起敬,随即买了该书第二、三卷,准备抽点时间细读并做些笔记什么的。法律英语是涉外律师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且永无止境。鉴于我们对客户的文本负有保密义务,讨论公开出版物算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提高法律英语的途径。我本人并非英语专业出身,以下一些读后随笔(包括今后可能发布的系列文章),旨在学习交流法律英语翻译,并不构成对某种译法的支持或者贬低,而是期望得到批评与指正,以减少在实务中出错的可能性。
关于“中外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异同”座谈会
Submitted by Zhong Yi on Wed, 07/15/2009 - 21:092009年7月14日下午,“中外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异同”座谈会在上海律师协会成功举办。会议由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乔文俊律师主持,英国安永实律师事务所(Eversheds)合伙人孔宏德律师(Peter Corne)、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Lovells)合伙人马锦德律师(Douglas Clark)和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合伙人赵久苏律师(Winston Zhao)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架构、薪资模式、培训、质量控制和客户管理等问题分享了他们的见解,并与到会的君合、锦天城、通力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
上海高院颁布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Submitted by Zhong Yi on Thu, 06/18/2009 - 17:552009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向本市各级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计22条实质上起到了司法解释的作用并且解决一部分矛盾比较突出的条款适用问题,相对平衡了雇佣双方的利益。为此,我们全文翻译了该意见(详见:http://www.giprs.org/node/499),以供参考。
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我们明显感到客户要求处理的劳动争议明显增加,但由于这部法律在立法技术上的瑕疵,使得许多规定是相当有歧义的,导致不论外资还是国有企业以及法律从业者都对这部法律颇有微词,特别是同样的案件会出现完全矛盾的裁决结果,这使得律师承担了很大的压力和风险。为了稳妥起见,我们当时除了向常年法律顾问客户提供服务外,去年几乎婉转拒绝了所有新客户的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案件。但是,就如合同法与公司法一样,即便是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也不可能抛开对劳动法的研究,例如在为客户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服务中,律师必须对劳动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对保密义务以及竞业禁止条款)作出准确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