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landa's blog
专利联营的分析与应对 --- 结语
Submitted by Yolanda on Sun, 05/17/2009 - 13:55专利制度生来便是利益折衷的产物,一方面赋予发明人一定时间内排除他人擅自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垄断权;一方面要求发明人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作为代价。在法定垄断期内和合法条件下,专利作为“私有财产”,专利权人可以任为处分。专利联营是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许可、实现专利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正如许可权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专利联营从其本身来说是中性的,其合法抑或违法与否在乎专利权人如何使用它。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专利联营是一个很有经济效益的制度设计;从竞争法角度分析,由于专利权的法定垄断权,加上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以及作为专利权人的跨国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专利联营颇有违反反垄断法之嫌。我国企业在专利利用和运用意识不强,在高新技术领域技术实力相对较弱,加上信息不全和我国反垄断法律缺位,因此在各大跨国企业组建的专利池追讨许可使用费下,明显处于劣势。如何摆脱这种劣势,除发展技术实力争取参与技术标准制定这一根本措施外,扭转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制度的“畏惧”意识是当务之急。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律制度,专利审查和授予程序存在漏洞,所以大可不必谈专利而色变,遇专利侵权便缴械投降,尤其是对专利联营更应该沉着以对。从另一方面,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借鉴跨国企业通过专利联营模式经营和运用专利之道,掌握技术标准和专利联营的游戏规则,所谓知己知彼,短期内即使不能积极御敌但求不再拙于防守。
国家对专利联营的规制
Submitted by Yolanda on Sat, 05/16/2009 - 10:25第三节 国家对专利联营的规制
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抗衡过程中,由于实力悬殊,我国政府对此进行政策引导和适当行政介入,是目前亟需的;另外,我国对于专利联营的限制竞争行为和滥用垄断地位的规制在立法上的欠缺亦亟需完善。
一、完善对技术许可协议当中限制做法的区分性规定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专利联营许可协议可以放置在技术许可协议规制的框架之下。如本章第一节所述,我国目前规制技术许可协议的限制做法的法律规定不是没有,但是对于涉及专利联营的特殊限制条款尚有欠缺,应加以完善。
我国企业对专利联营的应对建议
Submitted by Yolanda on Mon, 05/11/2009 - 21:47第二节 我国企业对专利联营的应对建议
一、审慎选择标准专利联营
目前专利联营和技术标准紧密相关,选择专利联营,其实就是在选择该专利联营对应的技术规格/标准。
关于专利联营的应对建议
Submitted by Yolanda on Sat, 05/09/2009 - 00:42第五章 关于专利联营的应对建议
从经济效用的角度看,专利联营很有经济效率的,确实为专利权人和技术使用者节省了大量交易成本。但是,作为专利权人的跨国公司之间的这种联营,无疑是增加了其市场优势地位,至于专利权或市场支配力有没有被滥用,是具体案例中考量的问题。从DVD收费事件可窥见专利联营对我国企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这只不过是一个序幕, MP3、数字电视、数码相机、数字电影等专利收费将接踵而至。如何在这些领域里避免重蹈DVD收费事件的覆辙才是中国企业应认真面对和思考的问题。问题在于,我国企业并非专利联营的既得利益方,而是处于支付使用费的受控地位,当务之急是找出在专利联营许可下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应对之道。
专利联营的其他反竞争行为
Submitted by Yolanda on Thu, 05/07/2009 - 09:19第五节 专利联营的其他反竞争行为
除了在专利联营许可协议当中包含限制条款和限制做法,专利联营还可能存在其他方竞争行为。
一、追溯收费的质疑
企业或行业的私有标准要广为接受,成为事实标准,关键是培养消费者和开拓市场,利用网络效应而取得事实垄断地位。在该私有标准尚未成为事实标准取得市场支配力之前,对于未经授权的技术使用者,专利权人可能是乐意见之的,因为这些制造商实际上是在为其开拓市场。这就是知识产权领域里常见的对仿冒者的“放水养鱼”现象。等市场做大以后,专利权人才以专利侵权来主张权利,一方面可以坐收他人打下的江山,一方面还可以收取使用费。
专利联营的典型限制做法的反竞争分析
Submitted by Yolanda on Mon, 05/04/2009 - 21:38第四节 专利联营的典型限制做法的反竞争分析
如本章第一节所讨论的,技术标准因网络效应趋向自然垄断,专利联营就具有了市场支配力,在这种情况下,专利联营许可当中的限制做法就有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力,阻碍产品市场、技术市场或创新市场上的竞争。以下就对专利联营许可中的几个典型限制做法进行竞争效果的分析。
专利联营的合法条件的重新审视
Submitted by Yolanda on Sun, 04/26/2009 - 00:15第三节 专利联营的合法条件的重新审视
如本文第二章所述,美国司法部认为只包含必要专利,允许单独许可,公平、合理、非歧视许可等专利联营是有整合互补专利、清楚专利封锁、节省交易成本、避免昂贵诉讼等促进竞争的作用,因此认定符合这类条件的专利联营合法;美国法院也侧重考虑专利联营的这种促进竞争的效果。而实际中的专利联营,并不都能达到这些前提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