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 Xinliang's blog

"山寨"的流行及其模仿之质辩(下)

 作者:陶鑫良 来源:iplawyers.com.cn

   "山寨"一词的流行发端于"山寨手机",而 "低成本、低售价、低维护,高性能"的"山寨手机"正是"山寨"式模仿及其合法性判别的一个典型范例。"山寨手机"的模仿包含技术模仿和品牌模仿,涉及集成模仿和创意模仿,并存伪劣模仿和优质模仿。我国"山寨手机"多出于深圳华强北。据业内专家介绍,华强北的"山寨手机"可分为五类:第一类是为规避手机生产准入"高门槛",租用非名牌企业之合法牌照和借用该企业相应品牌而贴牌生产手机的"贴牌机"。第二类是假冒"贴牌机"的"冒牌机",但其假冒的并不是国内外驰名品牌。第三类是无厂名、无厂址的"光板机"。第四类是专门仿冒国内外驰名品牌及其畅销机型的"高仿机"。第五类是购买"高仿"国内知名品牌手机外壳,套装旧手机芯片主板拼装而成的"翻新机"。在联科发手机芯片的基础上,一般的手机技术发展到目前已基本定型,手机的一般创新主要表现在较容易实现的外观设计和附加功能上。而近年来在华强北周边,已经形成了手机方案设计、软件开发、模具制作、器件供应、装配加工、印刷包装,甚至到营销推广、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全面和完整的"山寨手机"产业链。据了解,生产"山寨手机"的企业,有小作坊,也有大工厂。可以说,联科发手机芯片和华强北周边的"山寨手机"产业链促成了相关大小企业集成模仿和集约生产低成本、低售价、低维护、高性能的"山寨手机"的环境条件。

"山寨"的流行及其模仿之质辩(上)

作者:陶鑫良 来源:iplawyers.com.cn

  "山寨" 一词可能在2008年度的中国使用最密集、传播最广泛,例如Google公司发布的"2008年度中国搜索热门词汇排名"中,就将"山寨"列为2008年度中国热门词汇的第一名。然而,"山寨"毕竟只是一个模糊的动态的流行词汇,既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也不是精准的专业名词,更不是确切的事实界定。而流行的往往不会持久,模糊的常常难以清晰,"山寨"及"山寨现象"、"山寨文化"一时乘风迅猛而来,恐将随风零落而去,盛极而衰,潮涨总有潮落时,也许再不用多少时间,"山寨"遂已成往事,无人多说"山寨"词。

  如下所述,与"山寨"一词最贴近的涵义也许就是"模仿",而模仿包含合法正当的模仿和违法侵权的模仿,两者的界线恰恰就是看在模仿中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山寨"一词的流行或许只是网络媒体与平面媒体、视频媒体合力诞育与催生的来去匆匆的历史过客,而在"山寨"及"山寨现象"、"山寨文化"的流行和讨论中反映出来的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方略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等一系列问题,却亟待思考。

从国家利益的高度保护知识产权

作者:陶鑫良 来源:iplawyers.com.cn

    对国家和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既是前进道路上的"加速器"和"催化剂"又是发展进程中的"避雷针"和"紧箍咒"

    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符合中国自身的经济发展利益,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也躲不开知识产权。从短期来看,政府采购正版软件及加大打击假名牌等行为,是面对发达国家多年来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所采用的外交、经济方面的综合应对之策。 但从长远来看,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自主创新的真正需求和长效机制。一方面,我们现在没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长此以往, 未来很难有进一步的发展。 毕竟, 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 另一方面, 我们目前面对的是非常复杂的经济、科技、文化的国际竞争,因此必须积极正视并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方面的的空白和不足。

    对国家和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既是前进道路上的 "加速器" 和"催化剂",又是发展进程中的"避雷针"和"紧箍咒"。

走通华山一条路就靠创新和知识产权

作者:陶鑫良 来源:iplawyers.com.cn

     近年来, 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一直处心积虑在中国就关键技术与著名品牌成批量、 多层次地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 埋雷拉网, 筑垒布阵。跨国公司、外国企业或其产业联盟就其权利在握的核心技术专利权、 驰名商标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在中国本土或者相关母国挑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 主要旨在打压我国竞争企业, 谋求市场垄断; 或者索取巨额专利使用费和巨额赔偿金。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是国外知识产权人作为原告的涉外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如今已经进入爆发期与高发期, 并可能持续若干年头。

     我国企业在本土和异国连续遭遇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因在于: 第一, 跨国公司与外国企业看好并抢夺快速开放的我国市场"大蛋糕"。第二, 入世后从" OEM"到" ODM"直至" OBM"的" 中国制造"与时俱进, 现实冲击或者潜在威胁跨国公司等的市场份额。第三, 入世后日益强化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推动外国企业在华保护知识产权。第四, 跨国公司等多年来累积有知识产权商业策略和诉讼经验。第五, 入世前后, 跨国公司等已在我国部署完成其专利 " 地雷阵" 和知识产权 " 八阵图" 。

面对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的思绪

作者:陶鑫良 来源:iplawyers.com.cn

    以"对接"WTO相应规则为目标的我国 《商标法》 第二次修正案业已在我国入世前夕正式通过与颁行,这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市场经济环境育成,以顺应我国入世后的历史性进程。然而,酝酿多年的我国 《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在这一次修正中似乎仍觉厥如,有感意犹未尽;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次修正的 《商标法》更多表现为应对入世而成的急就章。但这一次 《商标法》 的修改幅度也已是如此之大,需要我们认真地学习与了解,把握与运作。在入世后的新世纪大道上, 我国 《商标法》 的 "交通规则"和商业标志的市场功能将更为重要和更为凸现。

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应当适用“法定许可”

作者:陶鑫良 来源:iplawyers.com.cn

      针对在我国网上传播作品能否适用 "法定许可" 这一问题 ,目前叠合着三方面的背景因素:一方面 ,以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惯例要求传播他人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另一方面 ,我国现行 《著作权法》 规定了在若干特定条件下传播他人作品可以适用"法定许可" , 即只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不必事先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 再一方面 ,为调制、 衔接 "授权许可" 的国际惯例和 "法定许可"的国内法律规定两者之冲突 ,当年在 《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阴影下 ,依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 142条的规定 ,形成了 "内外有别 ,外优于内" 的 "超国民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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