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

作者:仲奕、倪佳【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非自用计算机软件,无论其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软件,都可以向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和备案。

1. 对软件申请人的要求:
(1)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
(2) 进口软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登记和备案。

2. 申请需要递交的材料(国产软件):
(1)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 软件产品样品;
(4) 软件的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
(5)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 及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3. 对于进口软件在我国开发的产品而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别于国产软件。除了第四项要求提交的材料与国产软件不同,进口软件产品需要提交的是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此外,还需提交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4. 申请流程:

5.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上海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和审查的是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注:上述资料由G·IPRs整理于2009年4月,仅供参考;具体事项请以申办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