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S ORDINANCE (Hong Kong, 1997-06-30)
法例目录:
第514章 详题
第514章 第1条 简称
第514章 第2条 释义
第514章 第3条 “标准专利的申请”的涵义
第514章 第4条 “指定专利”等的涵义
第514章 第5条 “发表”的涵义
第514章 第6条 其他提述
第514章 第7条 有关提交文件等的条文
第514章 第8条 专利当局的指定
第514章 第9条 关于由2项或多于2项专利所涵盖的发明的特别条文
第514章 第10条 关于标准专利的申请的一般条文
第514章 第11条 标准专利的申请的形式上的审查
第514章 第12条 谁可申请
第514章 第13条 在批予前对关于谁可申请的问题的裁定
第514章 第14条 根据第13条移转申请的效力
第514章 第15条 记录请求的提交
第514章 第16条 以国际申请为基础的指定专利申请
第514章 第17条 提交记录请求的日期
第514章 第18条 在提交记录请求时的审查
第514章 第19条 对记录请求的形式上的规定的审查
第514章 第20条 记录请求的发表
第514章 第21条 处长可发表额外事宜
第514章 第22条 在指定专利的分开申请中为记录请求而订定的条文
第514章 第23条 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提交
第514章 第24条 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提交日期
第514章 第25条 在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时的审查
第514章 第26条 对注册与批予请求的形式上的规定的审查
第514章 第27条 指定专利的注册与专利的批予
第514章 第28条 标准专利的申请的进一步处理
第514章 第29条 权利的恢复
第514章 第30条 根据第29条恢复权利的效果
第514章 第31条 标准专利的申请的修订
第514章 第32条 申请的撤回
第514章 第33条 维持标准专利的申请
第514章 第34条 标准专利的申请的恢复
第514章 第35条 根据第34条作出的恢复命令的效力
第514章 第36条 申请的撤回、修订等的时限
第514章 第37条 处长可拒绝根据第20条作出记录或拒绝根据第27条作出注册与批予
第514章 第38条 标准专利已获批予下的当作提交日期
第514章 第39条 标准专利的有效期
第514章 第40条 已失效的标准专利的恢复
第514章 第41条 恢复标准专利的命令的效力
第514章 第42条 对在批予前转介的问题在批予后作出裁定
第514章 第43条 在指定专利当局进行反对或撤销专利的法律程序后修订标准专利
第514章 第44条 在指定专利当局进行反对或撤销专利的法律程序后撤销标准专利
第514章 第45条 述及发明人
第514章 第46条 在批予后修订说明书的一般权力
第514章 第47条 专利不得因欠缺单一性而遭责难
第514章 第48条 专利的放弃
第514章 第49条 处长以公共秩序或道德为理由撤销专利的权力
第514章 第50条 专利及专利的申请的性质及交易
第514章 第51条 专利的注册纪录册
第514章 第52条 注册程序对在专利中的权利的效力
第514章 第53条 注册纪录册的更正
第514章 第54条 专利与专利的申请的共同拥有权
第514章 第55条 在批予后对专利的权利的裁定
第514章 第56条 根据第55条移转专利的效力
第514章 第57条 就雇员的发明而享有的权利
第514章 第58条 因若干发明而对雇员的补偿
第514章 第59条 补偿的款额
第514章 第60条 有关雇员的发明的合约的可强制执行性
第514章 第61条 补充条文
第514章 第62条 若干限制性的条件无效
第514章 第63条 若干合约的某些部分的终止
第514章 第64条 标准专利的强制性特许
第514章 第65条 关于根据第64条批予的特许的条文
第514章 第66条 行使因应根据第64条提出申请的权力
第514章 第67条 反对根据第64至66条提出的申请
第514章 第68条 极度紧急期间的宣布
第514章 第69条 政府在极度紧急期间内征用专利
第514章 第70条 第三者就政府征用所具的权利
第514章 第71条 利润损失的补偿
第514章 第72条 关于政府征用的纠纷的转介
第514章 第72A条 第IXA部的释义
第514章 第72B条 为公共卫生问题宣布极度紧急期间
第514章 第72C条 批予专利药剂制品的进口强制性特许
第514章 第72D条 进口强制性特许的条款、条件及性质
第514章 第72E条 向专利的所有人支付报酬
第514章 第72F条 批予进口强制性特许及议定的报酬等的通知及公告
第514章 第72G条 终止进口强制性特许
第514章 第72H条 在极度紧急期间后处置专利药剂制品等
第514章 第72I条 获得按照进口强制性特许处置的专利药剂制品的人并无侵犯专利
第514章 第72J条 转介关于进口强制性特许的纠纷
第514章 第72K条 第IXB部的释义
第514章 第72L条 申请专利药剂制品的出口强制性特许
第514章 第72M条 批予专利药剂制品的出口强制性特许
第514章 第72N条 出口强制性特许的条款、条件及性质
第514章 第72O条 批予出口强制性特许的通知及公告
第514章 第72P条 厘定须支付予专利的所有人的报酬
第514章 第72Q条 终止出口强制性特许
第514章 第72R条 转介关于出口强制性特许的纠纷
第514章 第72S条 由合伙、公司及组织签署文件
第514章 第73条 防止直接使用发明
第514章 第74条 防止间接使用发明
第514章 第75条 对专利的效力的限制
第514章 第76条 发明的所及范围
第514章 第77条 发明的披露
第514章 第78条 权利要求
第514章 第79条 撮录
第514章 第80条 因专利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第514章 第81条 对追讨专利遭侵犯的损害赔偿的限制
第514章 第82条 就局部有效的专利遭侵犯而批给济助
第514章 第83条 继续使用在优先权日期前已开始的权利
第514章 第84条 专利的有效性曾受抗辩的证明书
第514章 第85条 因专利遭共同拥有人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第514章 第86条 专用特许持有人因专利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第514章 第87条 没有注册对因侵犯专利而提起的法律程序的效力
第514章 第88条 侵犯藉发表标准专利的申请而赋予的权利
第514章 第89条 对无理威胁提起关于侵犯的法律程序的补救
第514章 第90条 就无侵犯专利而作出的宣布
第514章 第91条 因应申请而撤销专利的权力
第514章 第92条 撤销专利的申请
第514章 第93条 可享专利发明
第514章 第94条 新颖性
第514章 第95条 就标准专利申请而言的不具损害性的披露
第514章 第96条 创造性
第514章 第97条 工业应用
第514章 第98条 优先权利
第514章 第99条 优先权利的效力
第514章 第100条 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第514章 第101条 可在其中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争论的法律程序
第514章 第102条 在侵犯专利或撤销专利的法律程序中修订专利
第514章 第103条 对申请和专利的修订不得包括附加事项
第514章 第104条 在处长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所采用的语文
第514章 第105条 真确文本
第514章 第106条 标准专利与标准专利申请的真确文本
第514章 第107条 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修订须载于真确文本
第514章 第108条 申请短期专利的权利
第514章 第109条 不具损害性的披露
第514章 第110条 优先权利
第514章 第111条 声称具有优先权
第514章 第112条 优先权利的效力
第514章 第113条 短期专利申请的规定
第514章 第114条 在提交时的审查
第514章 第115条 对形式上的规定的审查
第514章 第116条 短期专利的分开申请
第514章 第117条 仅为形式上的审查
第514章 第118条 短期专利的批予和发表
第514章 第119条 应申请人的请求押后批予专利
第514章 第120条 在批予专利前修订短期专利的申请
第514章 第121条 申请的撤回
第514章 第122条 申请的撤回、修订等的时效
第514章 第123条 进一步处理短期专利申请及恢复关于该等申请的权利
第514章 第124条 处长可拒绝批予短期专利
第514章 第125条 以国际申请为基础的短期专利申请
第514章 第126条 短期专利的有效期
第514章 第127条 已失效的短期专利的恢复
第514章 第128条 藉说明书而披露发明;微生物样本的备有
第514章 第129条 就短期专利而在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
第514章 第130条 不服处长的上诉
第514章 第131条 处长在涉及注册纪录册的法律程序中出庭
第514章 第132条 法院的一般权力
第514章 第133条 选择向法院或向处长提出申请的程序
第514章 第134条 在若干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第514章 第135条 处长行使其酌情决定权
第514章 第136条 在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的讼费及开支
第514章 第137条 在处长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的讼费及开支
第514章 第138条 藉法院或处长的命令或由卫生署署长批予的特许*
第514章 第139条 处长在公事上作为方面的豁免权
第514章 第139A条 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保障
第514章 第140条 对代理人的承认
第514章 第141条 注册纪录册的揑改等
第514章 第142条 未经许可而声称具有专利的权利
第514章 第143条 未经许可而声称已申请专利
第514章 第144条 “专利注册处”的名称的不当使用
第514章 第145条 法团或合伙人所犯的罪行
第514章 第146条 专利和申请中的错误的更正
第514章 第147条 关于专利申请和专利的资料与文件的查阅
第514章 第148条 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日
第514章 第149条 规则
第514章 第150条 处长可指明须用的表格
第514章 第150A条 指明官方公报的权力等
第514章 第151条 适用范围*
第514章 第152条 遭没收物品
第514章 第153条 修订附表1
第514章 第154条 废除
第514章 第155条 根据已废除条例订立的文书或作出的事情的有效性
第514章 第156条 为官方服务而征用专利发明
第514章 第157条 侵犯
第514章 第158条 就过渡性安排作出规定的规则
第514章 第159条 第XIX部的释义
第514章 第160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14章 第16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14章 第162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14章 第163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14章 附表1 巴黎公约国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地区及地方
第514章 附表2 《专利权注册条例》
(Source:legislation.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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