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异同”座谈会
2009年7月14日下午,“中外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异同”座谈会在上海律师协会成功举办。会议由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乔文俊律师主持,英国安永实律师事务所(Eversheds)合伙人孔宏德律师(Peter Corne)、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Lovells)合伙人马锦德律师(Douglas Clark)和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合伙人赵久苏律师(Winston Zhao)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架构、薪资模式、培训、质量控制和客户管理等问题分享了他们的见解,并与到会的君合、锦天城、通力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
这次座谈的议题事关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发展,是合伙人非常关注和操心的问题。能与一流国际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进行交流,至少就我本人而言获益非浅。我个人认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架构、薪资模式与其规模、理念、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国内律师事务所不宜机械地照搬国际大所的模式。以薪资模式为例,资历型(Lockstep)、绩效型(Performance)、各食其利型(Eat what you kill),或者这些模式的各种改良型,即便是国际大所也没有一种统一的模式。国内律所合伙人在反思“各食其利型”弊端,进行“公司制”探索的同时,不妨考虑下对初级的“各食其利型”进行改良和升级,欧美律师业经过百年历练,“各食其利型”没有退出历史的舞台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国内律所不经过深思熟虑采用“阵痛”疗法直接应用国际大所的模式,其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但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培训、质量控制和客户管理方面,我主张充分学习国际大所的成熟模式和经验,并希望有机会就律所在规模化、专业化过程中的执业风险控制、利益冲突、发展规划等问题了解国际大所的成功经验,尤其是这些律所在做“大”做“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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