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2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规范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专利权利人与社会公众权益,保障国家标准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获得授权且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创造;所称专利权利人是指专利权人及对专利享有排他性权利的人。

第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应含有专利,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不反对标准中含有专利。但该专利应是国家标准中难以替代的技术,且不存在其他拒绝涉及该专利的实质性理由。

第四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对国家标准所涉及专利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鉴别。

第五条  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尽可能了解涉及专利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专利信息

第六条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时,如果该标准提案中可能涉及专利,标准提案人在提交提案时,应提交专利信息清单和情况说明,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家标准立项并公布后,请知悉与国家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将有关专利信息书面通知起草该标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过程中,负责标准制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将收到的专利信息及时通知标准起草工作组。

第八条  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对其所知悉的相关专利,应及时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和送审时,有关内容的要求按照GB1.2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报批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利权利的处置

第十一条  一旦国家标准涉及专利,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请专利权利人做出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是不可撤销的。

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应当是下述内容之一:

一、 专利权利人许可使用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免费实施其专利;

二、 专利权利人同意以合理且无歧视的条件与期限,许可使用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实施其专利。

对于处于专利申请阶段尚未获得授权的发明创造,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请专利申请人做出声明,同意在该发明创造获得授权后以上述方式之一实施许可其专利。

上述声明应作为国家标准报批材料之一。

第十二条  在未获得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之前,涉及相关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国家标准草案暂不批准发布。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相关专利且专利权利人未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标准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规定请专利权利人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专利权利人拒绝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将该标准退回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文本涉及专利的编写要求按照GB1.2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零零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