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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教授

——陶鑫良教授,男,1950年生于中国上海,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硕士),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与律师事务二十多年,现为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级律师、仲裁员、专利代理人,还同时担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陶鑫良教授作为高级律师,目前为止,曾代理三百件余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讼案件,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特殊标志、网络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10-27)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08.06.05)

(国发〔2008〕18号)

  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本纲要。

  一、序言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我国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2)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10.27)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如何处理软件开发合同中的质量争议

作者:仲奕  倪佳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1. 案件一审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开发一套软件,被告提供创意、美工等支持及生产制造、销售等;原告负责程序开发、脚本策划;产品版权归被告所有;合同价款由被告按照首付、测试等分阶段向原告支付,产品上市后30天时,如无引起产品退货的质量问题,被告向原告结清余款,否则将抵产品损失;如被告不按时支付价款,届时软件版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将所开发的软件交付被告后,被告在未正式验收的情况下将软件交付出版社出版,上市销售。销售过程中,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安装有关答疑补充”和“补丁软件”,随软件一同出售给顾客。此后,被告以软件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付余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软件开发费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探析

作者:王岩云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摘要】对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有补偿性原则与惩罚性原则两种观点。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采用惩罚性原则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合理的制度设计应当是:对于非故意的侵权,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于故意的侵权,适用惩罚性原则。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经济原则也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补偿性原则;惩罚性原则

知识产权转让的基本原理与合同规则

作者:李绍章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知识产权的种类较多。按照智力成果的种类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我国还制订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一系列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我国独特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法理上,通常把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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