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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下的方法专利迷雾

作者:曹阳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文为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09年年会交流论文。
【摘要】在方法的可专利性上,美国法院在Bilski案中摒弃了State Street案的宽泛标准,确立了相连与转化原则。但是方法专利的可专利性标准问题远未澄清。在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方面,Kinik案明确了ITC所采纳的方法不同于联邦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这种双轨制可能违反了美国国际法下的义务。美国最高法院在Quanta案中明确了方法专利的可穷竭性,从而向限制专利权人权利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近年来美国方法专利制度的变迁与其政治、经济发展政策目标的演变相一致。

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分析及启示

  作者:谷丹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各国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及其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手段。本文作者通过查阅繁杂的资料,系统总结出国际IT巨人IBM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希望能给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一定启示。
【关键词】IBM;知识产权管理
【写作年份】2009年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作者:董春华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给原告的赔偿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它从一产生就有很大争议。随着严格产品责任的产生和发展,由于惩罚性赔偿判决数额之高以及它在个别产品领域出现的频率之高,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尤其引起人们的关注。另外,人们将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产品责任危机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惩罚性赔偿,并试图对惩罚性赔偿进行改革。从美国司法实践看,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仍然不失为各个国家可以借鉴的制度。 

美国法院和DOJ/FTC近期对专利联营的统一态度

 第四节 美国法院和DOJ/FTC近期对专利联营的统一态度

一、1995年后DOJ认可的三大专利联营实例

如前所述,DOJ和FTC各自会对企业提交的商业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作出评论,1990年后DOJ和FTC认可了很多专利联营。本文选取DOJ对影响较大的MPEG-2、3C和6C这三大专利池的商业评论函(Business Review Letter),进行实证分析。

(一)MPEG-2专利池被认定合法的原因

1997年6月26月,DOJ发布商业评论函[1],认可该专利池,基于:

1.该专利池只包括互补的非竞争性专利。

每个入池专利依据MPEG-2标准都被认为是必要的。该联营协议关于"必要性"审查尤其值得注意,它要求:(1)入池专利没有替代技术;(2)入池专利只有在相互结合时才对MPEG产品有效。专利持有人没有联合竞争性技术,而是集合了单个技术的互补部分。

2.许可是非独占的。

每个入池专利仍然能够从单个许可人那里取得单独许可。因此该专利联营不会成为要求被许可人接受他们不需要的一揽子多重许可(a package of multiple licenses)的一个机制。要求多重许可通常在反垄断法里被称为搭售(tying),许可搭售在特定情形下会妨害竞争。

美国政府对专利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政策变化

第三节 美国政府对专利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政策变化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美国司法部开始掌握反垄断政策制定。分析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署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行政政策指南,从中可以探究美国政府对专利联营态度的变化。

一、"九不准"

在二战后至七十年代早期,是美国反垄断政策的严厉期。这段时期美国司法部反垄断署对专利许可的态度也是很严格的,突出反映在美国司法部官员在1969年提出"九不准"(the Nine "No-Nos"),任何类型的专利许可若包括这九个特定限制当中任何一个都构成本身违法。

这九种明令禁止的做法分别为:

美国关于专利联营的早期判例

第二节 美国关于专利联营的早期判例
一、美国法院早期规制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依据
因为美国政府反垄断主管部门早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涉及专利许可协议审查的,所以美国早期对专利联营的规制是通过判例法确立的。法院审理案件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如下:
第一,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Sherman Act)。
《谢尔曼法》,或称《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限制和垄断法》,是美国法院审查反垄断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授予美国司法部在反垄断领域行使行政权,而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谢尔曼法》主要条款是第1条和第2条,其实体规定如下:
第1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第2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外国间的商业或贸易,是严重犯罪。
第二,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Clayton Act)。
《克莱顿法》进一步细化了《谢尔曼法》的规定,其主要条款有3条,即第2条禁止价格歧视,第3条禁止排他性交易和搭售的规定,以及第7条关于控制企业合并和设立合营企业的规定。
第三,192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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