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现实问题与解决构想

作者:沈福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使公民权利得到行政救济产生了可能。但是,由于制度上和实践中的原因,我国行政复议的功能尚无法全面发挥,而我国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体制还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从而影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实现和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全面实现。笔者认为应从被告资格的确定、实行对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的审查、建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协调审查范围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应当拥有最完善的行政程序—兼议行政复议程序与一般听证程序的比较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是民主政治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一种对一般行政行为进行事后监督的行政救济制度,其程序上的设计理应比一般行政行为的程序更趋完美,以体现其救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因此,确立行政复议应当拥有最完善的行政程序的观念,既是行政救济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保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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