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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一个解释性视角

作者:李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引论

  权利冲突理论在学术界曾有过激烈争论,如学者郝铁川认为:“被学界搞得沸沸扬扬的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场误会,是一个伪问题。它是人们把权利本位绝对化导致的,只要守望好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事实上,权利冲突本为无稽之谈。”[1]但是,我们要真正准确地把握权利的边界又是何其容易?尤其是在被英美法学家惊呼为“权利爆炸”的当代社会,财产权日益呈现多样化、无形化、专门化的趋势,诸权利之间的法律冲突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故此,更多的学者则坚持权利冲突存在论。[2]

新公司法确立的法律规则在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作者:陈勇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新《公司法》创造性地以成文法的形式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为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对外承担责任时被告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律规则的确立在与本案类似案件解决中的重要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被告

商标侵权中的隐性反向假冒

作者:仲奕、刘佳殷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概述:

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Y”商标的权利人); 被告:B公司(侵权人)。

原告诉称:被告B公司多次购买原告生产的“Y”牌旧机械产品进行翻新,除去原告“Y”商标后以无标识的方式对外销售,妨碍了原告“Y”牌商标知名度的扩大,影响了其市场份额,构成对原告“Y”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原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面对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的思绪

作者:陶鑫良 来源:iplawyers.com.cn

    以"对接"WTO相应规则为目标的我国 《商标法》 第二次修正案业已在我国入世前夕正式通过与颁行,这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市场经济环境育成,以顺应我国入世后的历史性进程。然而,酝酿多年的我国 《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在这一次修正中似乎仍觉厥如,有感意犹未尽;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次修正的 《商标法》更多表现为应对入世而成的急就章。但这一次 《商标法》 的修改幅度也已是如此之大,需要我们认真地学习与了解,把握与运作。在入世后的新世纪大道上, 我国 《商标法》 的 "交通规则"和商业标志的市场功能将更为重要和更为凸现。

中国驰名商标及其扩展保护(修订)

作者:姜朋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在中国内地,法律赋予了注册商标权利人一种有期限、有限度的排他性权利。所谓期限性即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的权利保护期限也是10年。有限度则是指权利人只能在经过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内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并不能禁止他人在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1与此不同的是,《商标法》放宽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界限,即如果一件注册商标被定是驰名商标,他人就不能再以与该商标相同、类似的文字或图形或其组合,或对该商标的翻译申请注册商标,更不得使用以误导公众,即使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与该驰名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而如果是一件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可以获得与一般注册商标相同范围的保护。2对上述规定,可以用更为直观的图标表示。 

论在先权利与商标专用权冲突

作者:谢会生 刘明俊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8年7月,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涂料公司")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立浦公司")商标侵权案见诸媒体,引发广泛关注。立邦涂料公司指控伊立浦公司侵犯了其"立邦"商标专用权,伊立浦公司则认为其对"立邦"商标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不构成对立邦涂料公司之"立邦"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立邦"商标纠纷涉及在先权利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问题,此类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 

  一、在先权利的范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六条之一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应享有一种独占权,以防止任何第三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商业中对于与已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采用有可能会导致混淆的相同或相似的符号标记。在对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采用相同的符号标记时,就推定混淆的可能性已经存在。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经在先存在的权利,也不得影响缔约方在使用的基础上授予权利的可能性。 

  TRIPS虽然明确了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但对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都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协议各成员国可以在TRIPS原则框架下自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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