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ization-Official Text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04-06)

(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0-08-24)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2009-1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对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技术应是实施该项标准必须的技术,且不存在拒绝涉及该专利的实质性理由。
第二章  专利信息的披露
第四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将涉及专利的项目建议书通过公众熟悉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五条  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对其所知悉的相关专利,及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进行披露,并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没有参与标准起草但知悉与国家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在该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宜及时将有关专利信息书面通知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2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规范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专利权利人与社会公众权益,保障国家标准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获得授权且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创造;所称专利权利人是指专利权人及对专利享有排他性权利的人。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WTO/TBT)

各成员,

    注意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

    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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