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o
澳门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
Submitted by Katherine on Tue, 06/09/2009 - 13:15第43/99/M号法令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在澳门,著作权一直以来主要由公布于一九七二年一月八日《政府公报》之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46980号法令所规范。虽然该法规已就广泛之涵盖范围对作者之法律保护定出基本框架,但由于该法规之大部分内容均源自早在五十年代定出之草案,时至今日无疑显得不合时宜。
事实上,近数十载以来,科技之发展速度及在著作权方面所兴起之国际新类型均造成法律漏洞之出现,而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85/M号法律及五月四日第17/98/M号法令则只能填补其中部分法律漏洞而已。
此现行法规不合时宜之局面,在相当程度上亦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澳门承担国际义务而造成。本地区加入该组织,即须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约束,而该协议则带来多项义务,其中包括须将域内实施之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一九七一年《巴黎文本》、以及配合一九六一年于罗马签订之《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