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view

如何处理软件开发合同中的质量争议

作者:仲奕  倪佳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1. 案件一审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开发一套软件,被告提供创意、美工等支持及生产制造、销售等;原告负责程序开发、脚本策划;产品版权归被告所有;合同价款由被告按照首付、测试等分阶段向原告支付,产品上市后30天时,如无引起产品退货的质量问题,被告向原告结清余款,否则将抵产品损失;如被告不按时支付价款,届时软件版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将所开发的软件交付被告后,被告在未正式验收的情况下将软件交付出版社出版,上市销售。销售过程中,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安装有关答疑补充”和“补丁软件”,随软件一同出售给顾客。此后,被告以软件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付余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软件开发费用。

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作者:仲奕、刘佳殷【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涉案软件已经退市应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若侵权人在诉讼程序启动后购买涉案软件的升级版本是否影响对侵权事实以及赔偿数额的认定?以下案例重述将就此类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件一审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是涉案软件的版权所有人。2008年某日,Z省版权局检查发现被告经营场所内2台计算机各安装了1套涉案软件。被告未经授权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3、请求给予民事制裁;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的许诺销售行为

作者:仲奕、刘佳殷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1.  案件概述

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专利权人)
被告:B公司(侵权人)

原告诉称:  原告A公司是一家生产布艺沙发的专业厂家,合法拥有一项名称为“Y”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4年获得授权。在2005年某日,原告在参加M市家具展览会时发现被告B公司在该展览会的展厅内展出的其生产的布艺沙发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布艺沙发相同,且以低于原告沙发价格报价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使原告的客户订单明显减少,严重影响了原告参展的预期效果。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试论软件文件格式的法律保护

作者:仲奕、倪佳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1.   案例概述
一审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公司 (软件著作权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B公司

商标侵权中的隐性反向假冒

作者:仲奕、刘佳殷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概述:

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Y”商标的权利人); 被告:B公司(侵权人)。

原告诉称:被告B公司多次购买原告生产的“Y”牌旧机械产品进行翻新,除去原告“Y”商标后以无标识的方式对外销售,妨碍了原告“Y”牌商标知名度的扩大,影响了其市场份额,构成对原告“Y”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原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纠纷的案例评析

作者:仲奕、刘飞 【2007年】

一、案件背景资料

一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公司

1992年3月3日,中外合资D公司在上海成立,其合资主体与出资比例分别为中方C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外方E公司出资250万美元,外方B公司出资550万美元。其中B公司于1991年7月18日在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总处登记成立,股份分配为甲、乙、丙、丁、戊各占20%。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纠纷再审案

作者:仲奕、刘飞 【2007年】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湖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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