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Trust

论某区政府豪华奖品促销措施与反垄断法中的排除、限制竞争

 作者:沈幼伦,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的经营者,不得实施"无正当理由"的"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市场经济是倡导、鼓励市场竞争的经济。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就是禁止具有市场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实施上述行为,即让相对交易人只与自己或指定的经营者交易,不与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以追求迫使同行业的竞争者向其屈服称臣,或迫使他们因无法忍受产品结压、资金链短裂,而不得不关闭,并退出市场的结果,从而达到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和获取垄断的超额利润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审查

作者:沈幼伦,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她犹如一把双刃剑,企业并购一方面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获取规模生产的高效率,但另一方面,企业并购也容易促成垄断,破坏市场的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企业因并购可能导致的垄断,制定了预防性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根据过度集中可能导致的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别规定了企业并购的经济审查(也称反垄断法审查)和安全审查(也称国家安全审查)

一、 反垄断法的经济审查

反垄断法与价格规律

根据经济学原理,市场的运行是受价格规律所支配的。即当某一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同时,市场外的资本,为了追求高利润,会争相地涌入该市场。随着资金的涌入,商品的供求开始变化,由原先的供不应求向供求平衡乃至到供过于求方向运动。当某一商品处在供过于求时,其价格开始下降,此时,消费者就能享受到价廉物美的实惠,由于商品的价格低于商品的价值,逐利的资本又慢慢地从该市场中退出,市场逐步恢复至社会平均利润之水平。正是因为市场受到价格规律的制约,消费者才能买到物有所值的商品,不付冤枉钱的意愿才有了保障。因此,可以说市场竞争的最大受惠者是消费者。然而作为价格规律,它起作用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市场中的任何一个参与者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小农经济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原因,市场的参与者是不具有支配市场的能力的。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市场参与者具有了小农经济时代无法想象的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能力,有限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的兴起,这些公司不仅可以想象自己如何控制市场,而且他们也有能力去实现这种控制市场的计划。在这种情形下,价格规律便时刻面临着这些经济大亨们的威胁。因为当个别公司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即市场被垄断时,他就能够人为的让这个市场中的商品处在供不应求的状态,消费者不得不化高价购买该商品。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对垄断协议作了如下定义:它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当一个公司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后,它就有能力实施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市场中的某个公司,虽然其自身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同一市场中的相互竞争的公司协同作战,同样可以达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效果。因此,反垄断法在制裁单个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其触角还涉及相互竞争公司的协同行为,相互竞争的公司可以分为横向间相互竞争的公司,如同一产品的不同的制造商。以电视机为例,长虹、熊猫、福日、金星等电视机的制造商;和纵向间相互竞争的公司,如制造商与供应商、销售商,以花生油的制造商为例,花生的供应商与制造商是竞争的,同理,花生油的销售公司与制造商也是竞争的,上述两个层面相互竞争的公司间的协同行为,就可能涉嫌反垄断法。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横向间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春秋航空限乘“黑名单”与反垄断法的拒绝交易

春秋航空为了对付因旅客不满其班机延误的处理,不离开飞机之乘客,除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还采取将这些乘客列入该公司的黑名单上,拒绝向这些旅客再次提供航班机票。春秋航空这一招一经披露 ,立既引其社会的激烈反响,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两相争得不可开交。然根据2007年11月28日新民晚报A6版的《你“霸机”下次不让你坐飞机》一文中所提及的民航华东管理局及采访律师的观点来看,却都认为“这是企业自主行为”、“乘客拥有公平交易权,春秋航空作为一家公司同样拥有这个权利,可以选择是否和对方签定航空合同,即出售机票给对方”据此,本文就春秋航空,拒绝向“黑名单”者提供机票的做法是否违法,发表以下看法。

浅议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

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用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了六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用概括的方式,涵盖了其他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2008年8月1日起生效,上述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我国将被定为是违法行为。

从法条的内容看,其所规定的行为形式都非常明确,稍有文化者都能读懂其含义。如果每个企业(本文使用企业的概念,与公司、法人同意)都将其作为自己经营方式的限制,也许他们会错过许多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机会。然而反垄断法规定的这些违法行为,并不是针对所有企业而言的,她针对的只是部分企业,换句话说只有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这些行为才是违法的,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因此,如何判断自己领导的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将成为判断是否可以实施这些行为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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