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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的平衡

  作者:任再峰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公司治理的理想状态是股东只需要履行其出资义务,然后就可以"坐享其成",不用参加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因而就没有必要,也无动力去了解公司的具体的信息。

   然而现实是现代公司制度并不能保证股东的投资就一定能够赢利,不能消除投资的风险,尤其是信任风险,也就是如何保证公司的管理层能够忠实地履行其义务。因此,股东首先希望能够控制公司的管理层,让那些能够取得股东信任的人员管理公司,因此便有了选举权的诞生。但是仅仅有选举权还不够,因为现代公司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组织,对于其运营更多依赖于相关利益者的监督,而不是公权力的干涉。而要实现相关利益者的牵制,就需要信息的对称,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获取比较重要的信息。对于股东来说,由于其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经营,能够直接获得可靠信息的渠道几乎没有,由此变产生了股东知情的需要,但是为什么还要通过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界定

2008年5月9日,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研究所举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界定”学术研讨会,华政的刑法、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专家教授以及律师就研讨主题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我之前对于商业秘密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这次与专家教授的交流,使我对商业秘密法律实务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我个人认为,律师在承办涉及专有技术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中,应特别关注鉴定结论中的以下几个有关问题:

一、有关“查新”的鉴定结论

在实务中,不论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凡涉及商业秘密认定的,首先会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出具鉴定报告(俗称“查新”)。这是商业秘密案中最关键的结论,只有涉案商业秘密被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案件才能进行下去。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知识,律师以及司法机关往往忽略对鉴定结论的可采信度以及证明力进行认证,例如:

对于涉案专有技术点的归纳是否符合业内标准?
对于检索关键词的确定是否准确?
对于检索方法和范围的确定是否客观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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